重庆市公司核名工商行政管理局巴南区分局吊销营业执照公告
发布日期:2017-01-17 15:3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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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本渝快办app决定吊销上述企业的营业执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可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渝快办app或巴南渝快办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重庆国昂贸易有限公司等295户市场主体(名单见附件)违反了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附件:295户吊销企业名单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渝快办app巴南渝快办分渝快办app2017年1月17日巴南工商分渝快办app吊销企业名单.xls
经查:重庆国昂贸易有限公司等295户市场主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
因通过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向重庆国昂贸易有限公司等295户市场主体直接或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巴南渝快办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采取公告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