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办营业执照工商行政管理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告书
发布日期:2017-02-03 10:3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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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已缴纳罚款4000元,申德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本催告书收到后,你有陈述、催告你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你未在法定期间内提起诉讼或申请复议。重庆市工商公司注销核名万盛经济技术开发注册公司分公司注销核名2017年2月3日我公司注销核名于2016年7月11日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剩余6000元罚款未缴纳完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本催告书送达后十日,罚款10000元(万盛工商经处字〔2016〕3号),我公司注销核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你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申辩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