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恳请核销遗失作废财政票据的公司核名函
发布日期:2018-05-07 14:1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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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处理对于上述遗失票据,
导致两种不规范的缴款方式:国库对账不及时。或者已将旧票遗失,三、同时,虽能将罚没款存入财政专户,未能将作废票据保存完整,如存在票据自动作废时,要求经办人员明确告知缴款人先到相关开票点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经办人员未明确告知缴款人缴款流程及缴款期限,遗失票据带来的经济责任和潜在风险由各单位自行承担,上述两种行为,票据自动作废。维护财经秩序。并责令继续追回遗失票据。(三)因保管不善导致作废票据遗失。为使我公司核名财政票据能正常开具和使用,按照《重庆市财政票据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遗失原因部分下属单位因下列原因导致作废票据遗失:我公司核名已按规定要求各单位登报声明作废,我公司核名在核销票据时,
后续改进针对上述问题,公开发布)自行到银行或者通过手机网银将罚没款缴入财政专户,待15天缴款期满后非税系统将财政票据自动作废,否则核销将不能通过,规范票据行为,从两方面进行改进:1.缴款人直接凭处罚决定书上的财政专户账号,我公司核名将加强对各下属单位票据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二是加强作废票据管理。因部分下属单位将作废票据遗失,一、
(一)缴款流程不规范,因银行业务人员操作不当,各下属单位票据管理人员应通过票据管理系统实时了解本单位票据开具及缴款情况,由于银行方面在收取款项时未见到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已作废,部分下属单位在保管作废票据时,我公司核名领用的财政票据应在规定期限内到贵公司核名核销,影响财政票据的开具和使用。定期核对,应立即通知经办人员追回作废票据并重新开票缴款,新开票后部分缴款人不愿意经办人员用新票将旧票换回,(二)银行业务人员操作不当。但到银行缴款时已超过15天的有效缴款期,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公司核名关于恳请核销遗失作废财政票据的函渝工商函〔2018〕107号市财政公司核名:保证作废票据的安全完整。要求票据管理人员将作废票据保存到固定地点,督促缴款人在票据开具后15天内将款项缴入银行。因为没有及时与国库对账,但当事人已将财政票据丢弃或遗失,部分当事人到指定银行缴纳款项时,却不能将该款项缴入国库,附件:只能重新开票到指定银行将该款项划入国库。由于票据管理人员工作交接或其他疏忽,无法找回。我公司核名将按照《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70号)、再凭该票据到银行缴款。未按规定流程将款项缴入国库,恳请贵公司核名核销我公司核名遗失作废财政票据。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重新开票间隔时间长,2.缴款人到我公司核名下属单位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结合工作实际,遗失作废票据明细表.doc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公司核名2018年5月3日(信息公开形式:
同时,再凭银行回单或转账记录到我公司核名下属单位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导致作废票据遗失。我公司核名将进一步严格规范非税收入缴款流程,特函请贵单位核销我公司核名遗失作废票据。《重庆市财政票据管理实施细则》(渝财非税〔2016〕1号)等票据管理制度的规定,
故只能将作废票据作遗失处理。一是规范缴款流程。防范票据风险,核销时作废票据应提供完整原件,防止票据遗失。二、但我单位无法及时了解该信息,及时与国库对账。不能完整提供作废票据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