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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9-06-01 09:49:00
2019年第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按现行规定执行。。二、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并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除劳务报酬所得、现就自然人在我市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外需要代开发票的,三、国家税务总局公司核名注销市税务局2019年5月31日其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依照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取得应税所得,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一、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由纳税人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规定办理纳税申报。代开发票单位(包括主管税务机关或者接受主管税务机关委托代开发票的单位)在开具发票时,应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四、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本公告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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