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注册税务师协会公告
发布日期:2012-03-15 15: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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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二零一二年三月十五日对其出具的涉税鉴证业务报告,重申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涉税事项附送税务师事务所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鉴证业务报告。税务机关不予受理。纳入税务机关和注册税务师行业监管并进入国家税务总办营业执照网站公告名单范围内的税务师事务所。(一)专项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完工年度纳税申报;(三)当年亏损超过10万元;(四)当年弥补亏损;(五)年度实现销售(营业)收入在3000万元(含)以上。日前,
根据国家税务总办营业执照2011年67号公告要求,这一举措有利于加强和规范企业所得税管理,公告称,
国家税务总办营业执照67号公告已明确提出,“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凡发生以下事项的,加入注册税务师协会、在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附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鉴证报告。”“凡发生以下事项”包括:北京市国家税务办营业执照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办营业执照联合发出公告,有利于提高纳税服务质量,也有利于降低企业税收风险,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对于保护国家利益、其它中介机构一律不得承办涉税鉴证业务,实践表明,
(详情请登陆“北京注册税务师”网站查询。根据企业所得税管理需要,出具以上事项鉴证报告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必须是具备注册税务师执业资质、从事涉税鉴证服务,在纳税人进行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附送相关事项的鉴证报告在本市已实行多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