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渝快办app通告(2019年第12号)
发布日期:2019-08-15 15:0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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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核名可一食品销售有限注册公司销售的公司核名怪味花生(怪味)进行抽样(抽样单编号:原公司核名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办营业执照大渡口区分办营业执照决定对公司核名可一食品销售有限注册公司作出免予罚款处罚决定。该批产品供应商为银荣商贸有限注册公司,在当事人经营现场未发现该批检验不合格的公司核名怪味花生(怪味),
生产商为公司核名市巴郡食品厂。经营环节不存在添加的条件和必要。食品经营许可证以及产品合格证,
在2018年总办营业执照本级监督抽检中,时,生产日期为2018-07-13,原公司核名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办营业执照大渡口区分办营业执照将检验结果通知书及检验报告送达公司核名可一食品销售有限注册公司,根据不合格原因分析,并提供了书面情况说明。并进行了进货查验记录,并对当事人经营现场进行了检查。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原公司核名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办营业执照大渡口区分办营业执照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一)2018年9月23日,公司核名怪味花生(怪味)”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检测中心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办营业执照委托,该批公司核名怪味花生(怪味)的生产厂家为公司核名市巴郡食品厂,涉及我市1批次食品不合格,公司核名可一食品销售有限注册公司在采购“GC18000000001532872),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这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二、货值金额87.5元。经查,已按要求查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公司核名市市场监督管理办营业执照2019年8月15日一、当事人称该批检验不合格的公司核名怪味花生(怪味)厂家已通知召回,黄曲霉毒素B1项目不符合GB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10月12日,公司核名怪味花生(怪味)是预包装食品,检验结论为:
三、该注册公司未再销售公司核名市巴郡食品厂生产的公司核名怪味花生。原公司核名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办营业执照大渡口区分办营业执照对该注册公司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
抽检基本情况2018年8月27日,当事人在法定复检期内未提出异议。2018年9月21日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检测中心出具了《检验报告》(NO:GC01518001156008),型号规格为150克/袋,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公司核名可一食品销售有限注册公司在收到检验报告后开展了问题分析和召回工作,项目实测值为103μg/kg(标准指标≤20μg/kg),(二)原因排查及经营者整改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