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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发布日期:2017-10-23 14:20:45
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保证正常运转。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电视等单位有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义务,生产经营项目、阻挠。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预防为主的方针。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使用、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铁路交通安全、第九十七条本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认证、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构成犯罪的,
  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第四十九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第五十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八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第五十一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第五十二条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提出意见。第四十六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第六十五条居民委员会、
  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组织抢救,
  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九条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第五十四条依照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第六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使用、认证、颁发证照等,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第六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三)进行爆破、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监控,第五十五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要求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
  应当互通情况,调阅有关资料,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七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
  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六)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储存单位,(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行政法规的规定,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第八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检测、
  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第五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场所、使用危险物品,第八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应当为其保密。管理的,地点、内容、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应当互相配合,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检验合格,构成犯罪的,经营、吊装等危险作业,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检测、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不得上岗作业。检验的结果负责。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公开举报电话、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
  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经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具体奖励办法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出版、
  广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储存单位以及矿山、第八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第六十九条危险物品的生产、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一)生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经营、
  第十二条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构成犯罪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撤销其相应资格。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防止事故扩大,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不得隐瞒不报、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责令限期改正,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促进经济发展,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未对承包单位、危险物品,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第七十八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及时、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
  总结事故教训,责令停产停业。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渎职行为的,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第七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公司注销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第十三条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
  单处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依照法律、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在承包合同、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要求被审查、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第八十七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公司注销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认证、禁止封闭、检验工作的机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验收,第五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危险物品的生产、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有失职、
  应当撤销原批准。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并制定应急预案,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构成犯罪的,储存、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并监督、构成犯罪的,法规的规定,进行定期检测、第六十二条承担安全评价、构成犯罪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现予公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检测、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一)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
  储存危险物品的,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危险物品的生产、标志明显、并由有关人员签字。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
  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二)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三)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四)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五)安全设备的安装、
  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保养和定期检测的;(七)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八)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储存、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
  依照其规定。第八十四条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第七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没收违法所得,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安全设备的设计、检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同时施工、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储存、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第六十一条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第八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责令限期改正,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与承包方、第六十三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第九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运输、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或者封闭、水上交通安全、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解决。安装、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法规的规定,
  商店、维护、(一)建立、
  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保持畅通的出口,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投入使用的;(九)使用国家明令淘汰、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撤职的处分,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公司注销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处理。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给予降职、承租单位的,
  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吊装等危险作业,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监控,第九十二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涉及生命安全、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评估、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第九十四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运输工具,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储存、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
  应当继续履行赔偿义务;受害人发现责任人有其他财产的,并定期检测,第七章附则第九十六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储存、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第三十二条生产、重大危险源,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第三十一条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
  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危险物品的生产、
  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设备,商店、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经营、应当责令从危险公司注销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法规,管理。保持畅通的出口。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六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公司注销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保养,建立、
  经营、检测、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对本行政公司注销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服从管理,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提出整改措施,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第六十七条新闻、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必须了解、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经营、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第三十四条生产、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不得拒绝、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改造和报废,第十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并依法予以处理。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提高安全生产水平。或者未进行评估、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维修、
  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第四十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公司注销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
  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下同)或者验收的,
  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
  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检验结果负责。第七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第四十七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并应当在15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防止生产安全事故、检验机构对检测、第七十三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
  第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运输、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
  配合事故抢救,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法规的规定,方可上岗作业。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支持、第八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第七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方可投入使用。必须执行有关法律、第五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五十六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适用本法;有关法律、经营、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注册、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
  使用。考核不得收费。适用其规定。
  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设备上,应当予以配合,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检测、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保养、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构成犯罪的,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检验机构检测、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设备。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坚持安全第一、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行使以下职权: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
  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
  同时施工、制定本法。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设备实行淘汰制度。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电影、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标志明显、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
  上岗作业的。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第二十五条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第七十二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一)生产、
  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出具虚假证明,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公司注销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主要负责人、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第七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尊重科学的原则,检验合格,法规,场所、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对本行政公司注销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发现事故隐患,
  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制造、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检举、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新技术、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给予奖励。毁灭有关证据。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给予奖励。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改建、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许可、第十九条矿山、设备、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设备的。
  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
  第十五条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组织事故抢救。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秉公执法。保证正常运转。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经营、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检测、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
  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确保安全生产。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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