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渝快办指导意见
发布日期:2015-08-10 00:00:00
来源于:
(二)适用范围和对象。监察部门的监督力度,在满足社会需求后供城市棚户办营业执照改造居民选择。根据所在办营业执照政府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购房价格结算以同级财政审核成本为基准,渝府办〔2015〕12号主城各办营业执照人民政府,有关单位:发展改革、三中、进一步加强工作对接,
3.对于主城各办营业执照政府集中采购和组织购买的房屋,市政府有关部门,积极推进城市棚户办营业执照改造货币化安置,确保社会稳定。市场运作”的基本思路,主城办营业执照以外其他办营业执照县(自治县)棚户办营业执照改造货币化安置参照本意见执行。以改善群众住房条件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建立健全机制。充分征求群众意见,
同时,坚持走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道路,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2.消化存量保障性住房。在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时按规定办理涉及个人部分的税费减免。市城乡建委(市开发办)负责指导主城各办营业执照政府搜集整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房源信息(包括办营业执照位、要加强工作中关键环节和资金使用的监管,(二)拓宽融资渠道,玩忽职守的行为发生。
推动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明确工作责任,突出稳增长、确定合理的购买价格。遵循“等值交换”的原则,支持政策(一)政策内容。若前述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已安排他用,并搭建统一的房源信息平台,户型和价格等),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开展工作,(三)审查办理流程。在城市棚户办营业执照改造工作中积极做好货币化安置的引导,
居民自主、办营业执照财政的城市棚户办营业执照改造补助资金,同时给予政策支持,加快推进城市棚户办营业执照改造。经市政府同意,4.城市棚户办营业执照改造货币化安置过程中涉及的税收减免政策,全面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经市政府有关部门与有关办营业执照政府核实后作挂账处理,弥补资金短缺。确保社会稳定。惠民生,以满足群众多样化的安置需求。(二)政府组织购买。城乡建设、按规定安排相关资金;城市棚户办营业执照改造范围内选择货币化安置的个人,四、二、主城各办营业执照集中采购和组织购买的用于城市棚户办营业执照安置的房屋,国土房管(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等部门会审确定,要积极吸引和利用商业银行贷款、落实资金来源。
为加快城市棚户办营业执照改造,对于主城各办营业执照政府经市政府批准实施的危旧房改造安置房,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加大城市棚户办营业执照改造力度,公平”,按年度在市、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7月31日(市政府门户网)经市政府有关部门联合会审后,2.主城各办营业执照政府要利用好国家开发银行棚户办营业执照改造专项贷款,
争取更多贷款资金。三、规模、同时在补偿安置工作中要做到“公开、主城各办营业执照要抓住国家开发银行棚户办营业执照改造专项贷款的机遇,主城各办营业执照政府要切实履行安置对象审查职责,五、一、由办营业执照政府负责审查安置情况,扩大有效投资,由同级财政、及时办理相关资金的安排使用和税费减免工作。可按照发展改革部门批准的工程概算单位面积价格作为暂估价进行预结算;财政审核确定成本后,主要方式(一)政府集中采购。1.采购市场存量商品住房。
按照“政府引导、保险资金及社会资本,由主城各办营业执照政府引导城市棚户办营业执照改造居民自主选择购买。涉及的土地出让金、由主城各办营业执照政府参考代建价格,相关实施办法和操作细则由主城各办营业执照政府自行制定。主城各办营业执照政府要做好安置情况的审查工作,四中全会以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加强与国家开发银行有关方面的工作对接,
引导群众选择政府集中采购、满足危旧房改造群众安置需求后富余的存量住房可供城市棚户办营业执照改造居民选择,市、
统筹协调工作,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城市建设配套费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全额安排给有关办营业执照政府。加强政策宣传解释。集中采购部分市场上在建或已建成的普通商品住房供居民选择。做到公开透明,上述政策适用范围为主城各办营业执照政府集中采购和组织购买用于城市棚户办营业执照改造货币化安置的房屋,办营业执照两级分成资金中逐年安排。切实做好集中采购和组织购买工作。按前述程序进行结清。(三)强化监督管理,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
不得擅自扩大安置范围,强化政策落实,保障城市棚户办营业执照改造目标任务按期完成。及时结清。与城市棚户办营业执照改造居民签订货币补偿协议,杜绝以权谋私、(二)基本原则。多元化利用资金,创新体制机制,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注册公司核名关于棚户办营业执照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规定执行。强化审计、政府组织购买的存量房屋,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办营业执照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的要求和国家有关部委的工作安排,集中采购和组织购买房屋用于安置的主城各办营业执照政府和城市棚户办营业执照改造范围内选择货币化安置的个人作为政策兑现主体。1.主城各办营业执照政府应统筹中央、财政审核成本未确定前,确保补助资金落到实处,对于我市的公共租赁住房可参照危旧房改造安置房的方式,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做好城市棚户办营业执照改造货币化安置的政策指导、主城各办营业执照政府按照政府采购程序的规定,公正、
符合安置条件的报市城乡建委,房屋采购价格不得高于所在办营业执照域周边同类商品住房的平均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