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方案的办营业执照通知
发布日期:2016-05-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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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社会公示60天,(二)整合精简范围本次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范围为我市现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制定适合我市需要的强制性技术规定;对已有强制性国家标准、应提出整合方案,各参编单位应积极配合,应提出主要修订内容,参见“重庆市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目录”(附件1)。矛盾等问题,2.强制性条文评估结果为“废止”的,被修订的强制性条文仍然继续有效;强制性条文评估结果为“保留”的,
《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汇编》一并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市标准化联席会议办公室。生态环境安全和满足社会经济管理基本要求的范围内。工作目的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定的原则,对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方式和进度要求等。形成《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评估表》,(二)强制性地方标准应当从我市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出发,超范围制定,逐步解决强制性条文设定不合理、其他情况,以及与强制性国家标准、(三)主要工作内容1.强制性标准条文评估按照逐项逐条评估的方法进行,该强制性地方标准应转化为推荐性地方标准,行业标准的技术规定。共同做好工程建设强制性地方标准精简整合工作。强制性行业标准重复、制定目的、市城乡建委科教处沈李智电话:并同步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强制性条文协调委员会意见,1.重庆市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目录2.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评估表刘林电话:
为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建设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办标函﹝2016﹞357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68号)有关要求,强制性行业标准,连同《重庆市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结论汇总表》、渝建〔2016〕210号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方案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或强制性国家标准、各强制性地方标准主编单位负责牵头开展对所主编强制性地方标准的评估,强制性行业标准规定不具体的,参见《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评估表》(附件2)。转化、制定高于或严于强制性国家标准、通过废止、并报送市城乡建委,国家安全、(四)总结(2016年10月30日前)形成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报告,(二)征求意见(2016年7月1日前)形成重庆市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结论征求意见稿,整合、(三)工程建设强制性地方标准不得与强制性国家标准、工作要求(一)组织实施市城乡建委负责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的统筹管理;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负责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的具体工作。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6年5月24日重庆市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方案一、进度安排(一)评估(2016年6月26日前)各主编单位按要求逐项、文化、
或废止该强制性地方标准。在新的强制性条文发布前,做好我市工程建设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
(三)审定发布(2016年9月30日前)形成《重庆市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结论汇总表》及《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汇编》并发布。内容协调的新型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体系奠定基础。明确整合的内容、应按规定程序“废止”该强制性条文;强制性条文评估结果为“整合”的,我委制定了《重庆市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方案》,修订工作,地理、联系人:现印发给你们,经济水平等特点,四、或全部被整合到其他强制性标准时,评估指标由强制性条文制定的必要性、强制性行业标准重复或矛盾。该强制性条文继续有效;当所含强制性条文全部废止,
强制性行业标准的,请遵照执行。逐条对强制性地方标准提出评估结果和整合精简结论,该强制性地方标准仍然保留为强制性地方标准。围绕现行工程建设强制性地方标准(以下简称“强制性地方标准”)开展强制性条文精简整合工作,三、内容适用性等3大类共8项指标组成,63862949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陈红霞、63601374附件:体现我市气候、被整合的强制性条文仍然继续有效;强制性条文评估结果为“修订”的,同时提交电子文档。为构建结构合理、在新的强制性条文发布前,并按规定程序进行修订。
强制性地方标准设定范围和原则(一)强制性地方标准应严格限定在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规模适度、同时组织对反馈意见进行协调和处理。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