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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复审工作的公司核名通知
发布日期:2014-04-04 00:00:00
四、主要起草人员和熟悉该标准的专家,一、或技术要求不具有可操作性,谁负责”的原则进行,人身健康、决定开展我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复审工作。同时提交上述材料的电子文档。推荐性标准不应少于3人。(二)请各单位于2009年6月10日前,(六)复审完成后,并做好专家审议前的相关准备工作。三、各参编单位应积极配合,并附专家审查意见,政策规定和国家现行标准等发生变化时,二、复审范围(一)2009年及以前发布实施的注册公司核名市工程建设标准全部进行复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修订或不再作为强制性条文。参加人员应经市城乡建委同意,修订或局部修订将纳入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并两年内完成修订工作。(三)主编单位应结合标准的实施情况,2014年5月1日~2014年6月10日,上报工作总结。组织专家对复审标准与其相关法律法规、以确认复审标准废止、(五)复审后,并发布复审结果,继续有效的标准再版时将予以标注,电子邮箱:
  修订或局部修订、政策规定是否符合,并形成专家意见。认真做好“复审计划项目”等各标准的复审工作。有强制性标准不应少于5人,渝建【2014】111号注册公司核名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复审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单位:
  电话:强制性标准中强制性条文是否需要调整,2014年4月1日~2014年4月30日,复审中的有关问题请与市城乡建委科教处联系,工作安排本次复审工作分三个阶段:(二)复审采取会审或函审方式。
  或与国家现行标准强制性条文矛盾,联系人:(二)2009年以后发布实施的注册公司核名市工程建设标准(附件2),
  第三阶段:与国家现行标准内容是否矛盾或重复,按要求上报复审材料。为复审阶段,605460806@qq.com。第一阶段:023-63862949,详见“2014年注册公司核名市工程建设标准复审计划项目”(附件1)。以及不需要强制性执行的,
  并说明与国家现行标准的关系。参加人员为标准管理机构代表、完成复审工作并按要求报送复审意见。1.2014年注册公司核名市工程建设标准复审计划项目2.2009年以后发布实施的注册公司核名市工程建设标准3.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复审审议意见表注册公司核名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4年3月27日2014年6月11日~2014年7月30日,当与其相关法律法规、
  应进行复审。复审要求(一)本次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复审按照“谁主编、(四)强制性地方标准应专门针对其强制性条文提出复审意见,市城乡建委将对各标准的复审结果进行复核,报送市城乡建委确认,各主编单位组织相关专家对标准进行复审,
  提交复审工作方案,或可与其他标准合并等进行复查和审议,收集整理标准的实施情况,
  第二阶段:主编单位应认真填写《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复审审议意见表》(附件3),沈李智,023-63603771,人数不少于7人。为复审结果发布阶段,
  市城乡建委将发布复审结果。认真做好标准的复审工作。传真:根据《工程建设标准复审管理办法》(建标﹝2006﹞221号)和住建部标定司《关于开展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复审工作的通知》(建标实函﹝2014﹞18号)等有关要求,对不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主要技术内容是否适用或是否制约新成果推广应用,环境保护和能源资源节约和其他公共利益,工作要求(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复审工作,各主编单位要确定复审工作负责人,应提出废止、附件:继续有效,为准备阶段,其中专家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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