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7年下半年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提升专项督查和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7-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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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建〔2017〕636号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开展2017年下半年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提升专项督查和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精神,根据住建部《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建质〔2017〕57号)和《重庆市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渝建〔2017〕238号)要求,我委决定开展2017年度下半年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提升专项督查和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及考核范围
本次督查共计20个区县(上半年未督查区县),实现全年全市全覆盖。每个受检区县随机抽查在建房屋建筑或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原则上不少于2个,具体数量由督查实施部门确定。同时,对受检区县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开展考核工作。
二、督查及考核内容
(一)受检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部署落实住建部《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和《重庆市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工作情况;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特别是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和有关机构的质量安全行为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按照《建筑工程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规定》,对检查项目的项目经理进行记分情况。
(二)受检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执行工程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情况,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和工作体系情况,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情况,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问题及隐患查处情况等。
(三)受检工程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建立情况、工程实体质量和施工安全情况。各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业人员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落实质量安全责任情况。
(四)上半年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检查发现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
(五)监理单位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质量安全监理工作执行情况。
(六)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住建部5号令)和《中共重庆市委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17〕15号)等文件规定,核查受检区县(自治县)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建设情况,重点考核经费保障情况,监督人员数量和培训情况,监督工作开展情况等。
(七)随机抽查2个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档案,其中1个为已经归档项目,1个为在建项目(此项目可为前述质量安全督查项目中的一个)。
三、迎检准备工作要求
(一)受检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重庆市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要求,加强监督检查力度,对辖区内监管项目进行全面排查,对排查情况进行汇总,形成书面工作汇报材料。
(二)提供包含所有符合检查要求的工程项目清单,清单应包括工程名称、地点、结构类型、开工时间、督查时形象进度、参建单位、工程类型(公共建筑、保障房、棚改房、商品住宅等)等主要内容。
(三)提供必要的检查工具和设备,如回弹仪、钢筋扫描仪、游标卡尺、卷尺、扭力扳手等,并提供检查记录表及配合人员。
(四)提供受检工程相关文件材料,各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人员须到场配合检查。
四、督查分工
市质监总站和市安全总站结合自身工作实际,依据本通知要求分别制定督查实施方案,分别组成督查工作组分片区开展督查工作。具体时间和安排由各督查工作组自行通知。
五、其他事项
(一)各督查工作组应对每个受检工程提出书面反馈意见。对于发现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及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工程,下发执法建议书。
(二)市质监总站和市安全总站应分别汇总督查情况,及时向市城乡建委汇报。市城乡建委将及时向全市通报督查情况,并对下发执法建议书项目的整改和处罚情况进行督办。
(三)督查工作要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轻车简从,廉洁自律。
(四)请各受检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定专人作为联络员,负责联络督查有关事宜,并请于2017年11月27日前将联络员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报市城乡建委。
(联系人:刘洋,电话:63670076,邮箱:278342431@qq.com)。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