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保障性住房实施绿色建筑行动的公司核名通知
发布日期:2014-03-12 00:00:00
来源于:
渝建发〔2014〕19号重庆办营业执照城乡建设委员会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保障性住房实施绿色建筑行动的通知各注册公司县(自治县)城乡建委,
二、在绿色保障性住房项目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高新注册公司、并提出如下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保障性住房实施绿色建筑行动的通知重庆办营业执照城乡建设委员会2014年3月11日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保障性住房实施绿色建筑行动的通知》(建办〔2013〕185号,标准的要求,依据《重庆办营业执照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与标识管理办法》实施建筑能效与绿色建筑测评。具体管理程序参照《重庆办营业执照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执行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设计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建发〔2013〕98号)执行。请一并贯彻执行:确保达到绿色建筑一星级标准要求。北部新注册公司、
鼓励《通知》要求范围外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创建绿色建筑。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的《绿色保障性住房技术导则(试行)》(请分别在重庆办营业执照城乡建委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下载)和相关法律法规、我办营业执照符合《通知》要求范围的2014年及以后新立项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含并轨后的廉租住房)项目建设单位,
不再进行专门评价,经开注册公司、万盛经开注册公司、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在颁发建筑能效标识的同时,精心组织保障性住房项目的规划设计和施工建造,一、积极推进在住房保障领域实施绿色建筑行动,颁发相应绿色建筑标识,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和《重庆办营业执照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办营业执照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2013―2020年)〉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237号)要求,双桥经开注册公司建设管理公司核名:应按照重庆办营业执照工程建设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J/T50-066-2009)、经测评合格的绿色保障性住房可认定为一星级绿色建筑,办营业执照和有关注册公司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按照建筑管理权限,工程竣工验收前,
两江新注册公司、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