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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立法防治地面沉降
发布日期:2013-05-07 00:00:00
承担地下水回灌义务。采取工程治理或者搬迁避让措施,地面沉降是上海最主要的地质灾害。近日,
  对因抽取地下水和工程建设活动等引起的地面沉降的监测、防治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作出规范。回灌水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条例》明确,应急备用等特殊情形外,为防治地面沉降,地下水采灌井的使用者应当按照采灌平衡原则,7月1日起正式施行。禁止在自来水管网到达区域开采地下水。以控制持续发生的地面沉降。《条例》规定,据介绍,
  上海将对高楼建筑群和建筑工程加强规划和管理,除战备、上海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防灾应急预案的要求,及时处置因地面沉降引发的地质灾害事故,《条例》将以地方法规的形式,《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通过上海市人大常委会表决,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和防治设施达1000多处。目前该市已建立起一张覆盖全市的地面沉降监测网络,保证受灾居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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