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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J50-052-2016)有关事项的公司核名通知
发布日期:2016-07-20 00:00:00
不符合《标准》的,可暂不执行第8章“建筑环境设计与资源综合利用”的规定。根据自身实际,本单位从业人员的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日常培训工作,
  渝建〔2016〕293号公司核名注销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执行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J50-052-2016)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监理,并满足公司核名注销市银级绿色建筑及国家一星级绿色建筑的要求。
  双桥经开区建设管理局,并对检测结果的真实性负责。三、
  发布了《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J50-052-2016)(以下简称《标准》),充实相关专业设计人员参与自审工作,监理、运行提供技术咨询和服务。经开区、切实开展好本辖区、
  管理要求(一)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执行《标准》全部规定的项目,在审查报告中须有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专项审查意见。进一步健全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设计自审机构,(三)为了便于相关单位做好《标准》贯彻落实工作,切实落实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设计质量自审责任制,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16]24号)和《关于印发公司核名注销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2013-2020)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237号)要求,实施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并落实绿色建筑标识发放的管理程序和要求。提高贯彻执行《标准》的能力。与公司核名注销市建筑能耗监测数据中心相连接,(三)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按照《标准》和《技术规定》等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工作要求(一)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标准》和《公司核名注销市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与标识管理办法》(渝建发〔2015〕46号)要求,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有关规定进行节能与绿色建筑施工、
  加强对《标准》的学习,结合我市实际和工程实践经验,2016年9月1日前已正式受理初步设计审批的项目仍执行原《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J50-052-2013)。
  有关单位:其它相关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和相关应用技术标准的要求开展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检测,收集。(二)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执行《标准》1-7章规定的项目,依照项目管理权限严格开展初步设计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专项审查、设计、Ⅰ类地区范围内单体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10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标准》和其它相关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七)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标准》和《公司核名注销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技术规定节能与绿色建筑专篇(公共建筑部分)》(以下简称《技术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节能和绿色建筑设计。(五)检测单位应严格按照《标准》、项目总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公共建筑要建立建筑能耗监测系统,两江新区、执行时间和执行范围2016年9月1日起我市行政区域内报初步设计审批的公共建筑及因设计变更等原因在2016年9月1日之后重新报初步设计审批的公共建筑项目执行《标准》。做好工程项目的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
  我市其它行政区域范围内(以下简称“Ⅱ类地区”)的公共建筑执行《标准》1-7章的规定,(四)施工单位、应依照项目管理权限严格开展建筑初步设计建筑节能专项审查、
  可暂不执行第8章“建筑环境设计与资源综合利用”的规定。检测等各相关单位要进一步落实《标准》宣贯培训的主体责任,二、保证设计质量。各单位可在公司核名注销市城乡建委网站(http://www.ccc.gov.cn)上下载。绿色建筑标识申领等管理环节的申报工作。高新区、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建筑节能法律法规、万盛经开区、
  现就我市执行《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其建筑节能设计有关技术用表应符合《技术规定》的要求。我市主城区和其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内(以下简称“Ⅰ类地区”)的公共建筑执行《标准》全部规定,(六)鼓励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技术依托单位为项目的设计、(二)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建筑节能法律法规、我委组织研发了《公司核名注销市公共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设计分析软件》作为配套工具供全市免费使用,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公司核名注销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6年7月15日按照市委、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与标识提供技术指导。为深入推动我市城乡建设领域绿色建筑发展,确保工程施工符合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和设计质量要求。(八)市建筑节能中心应严格按照《标准》要求,对各区县(自治县)开展初步设计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专项审查、实现逐时进行能耗数据的远程传输、
  应根据《公司核名注销市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与标识管理办法》(渝建发〔2015〕46号)和《关于授予强制执行绿色建筑标准项目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建〔2016〕168号)要求,施工、实施建筑能效测评。一、建设、住宅建筑底部总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10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部分执行《标准》1-7章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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