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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落实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措施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3-19 00:00:00
 渝建〔2020〕22号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
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落实住房公积金
阶段性支持政策措施的通知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应对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国家及我市相关决策部署,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0﹞23号)要求,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落实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措施通知如下:
  一、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申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企业可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办事处)提出缓缴申请,并明确职工意见、缓缴期限和补缴计划。6月30日后,凡符合我市缓缴条件的企业,仍可按相关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累计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二、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职工,2020年6月30日前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还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计罚息,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已报送和已作逾期处理的予以调整。
  三、疫情防控期间,适当提高租房提取额度,对租住商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主城各区缴存职工每人最高提取额度提高至1200元/月、夫妻双方为2400元/月,其他区县缴存职工每人最高提取额度提高至900元/月、夫妻双方为1800元/月;灵活安排提取时间,支付房租压力较大的职工,未达到规定提取时间的,可申请提前办理,也可根据需要在疫情期间多次提取;简化租房提取手续,职工及配偶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租住商品住房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时,均不再提供登记备案的租房合同及租房完税证明等材料。
  四、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在与职工充分协商的前提下,企业可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办事处)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最低可降至国家规定的5%。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
2020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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