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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授予劳务派遣制员工股票期权,该派遣制员工是否可以比照企业正式员工,个人所得税参照财税〔2005〕35号执行?
发布日期:2018-01-05 00:00:00
来源于:http://www.cqsw.gov.cn/cqsswj/hdjl/rdwt/grsds/201811/t20181109_285364.html
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规定,股权激励是指《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以下简称激励对象)进行的长期性激励。劳务派遣制员工是与劳务公司而不是本公司签订的雇用合同,因此企业授予劳务派遣制员工股票期权,个人所得税不能参照财税〔2005〕35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