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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0-02-29 10:19:00
现就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特此公告。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
  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其他省、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自治区、财政部税务总办营业执照2020年2月28日财政部税务总办营业执照公告2020年第13号为支持广大个体工商户在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同时加快复工复业,
  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除湖北省外,暂停预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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