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价格透明
- 信息保密
- 进度掌控
- 售后无忧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西安9月1日电(石晓玥 中国青年报·中国青年网记者孙海华)从今天起,《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实施。记者从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实施办法》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陕西省人民设立慈善,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次。
据了解,截至2019年7月底,陕西省依法登记认定的慈善组织共有279家(其中团体87家、基金会100家、民办非企业单位92家),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49家(其中团体30家、基金会14家、民办非企业单位5家)。
“这部地方法规的出台,标志着《慈善法》在陕西省贯彻实施进入法化、规范化的新阶段。”陕西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贾国介绍说,《实施办法》共计56条,从弘扬慈善文化、鼓励支持、加慈善组织自我管理、保障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实施办法》规定:陕西省人民设立慈善,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对为慈善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给予表彰或者励。
为贯彻相关规定,陕西省民政厅、省人社厅研究制定了《“三秦慈善”评选表彰办法》,《表彰办法》进一步明确了“三秦慈善”评选工作的流程机制,拟明确项设置与表彰名额。确立了慈善楷模、慈善项目(慈善信托)、捐赠企业、捐赠个人、先进慈善组织等五个项,拟定两年表彰一次。拟明确三秦慈善评选工作的评选组织、申报规则和推荐规则。拟明确申报证明材料和公示规则,细化了参评内容和证明事项。
针对上出现一些骗捐、诈捐的现象,本次立法注意设防杜绝。贾国表示,公开募捐必须是具备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公开募捐开始10日前,将募捐方案报送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个人向慈善组织或单位、社区组织等求助时,必须接受信息真实的核实。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慈善组织有违法行为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执法部门将依照《慈善法》规定处罚。
(国内时事部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