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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青年报客户端北京12月14日电(中国青年报·中国青年网记者宁迪)
今年9月10日,央行、外管局全面取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投资额度及RQFII试点国家和地区限制。
征求意见稿是央行、外管局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8年第1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人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8〕157号)进行修订整合后起草的。
起草的征求意见稿共七章三十条,分别为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登记管理、第三章账户管理、第四章汇兑管理、第五章投资风险管理、第六章统计与监督管理和第七章附则。
征求意见稿指出,境外机构投资者是经证监会批准投资于境内证券期货市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当委托境内托管人代为办理相关手续。在登记管理上,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资金实行登记管理。
合格投资者应凭国家外汇管理局出具的业务登记凭证,根据其投资和资金汇入需要,在托管人处开立一个或多个专用账户。合格投资者仅汇入外资金的,需开立外汇账户及与外汇账户相对应的人民专用存款账户;仅汇入人民资金的,需开立人民专用存款账户;同时汇入人民和外资金的,需分别开立人民专用存款账户和外汇账户及与外汇账户相对应的人民专用存款账户。
合格投资者在境内开展的衍生品交易,仅限于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外汇风险对冲和股指期货交易,衍生品敞口与作为交易基础的境内证券投资项下投资风险敞口应具有合理的相关度;合格投资者持有的外汇衍生品头寸应控制在不超过其境内证券投资对应的人民资产规模(不含专用存款账户内人民存款类资产),确保实需交易原则。
征求意见稿遵循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的原则,不再要求境外机构投资者汇出累计收益时提供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投资收益专项审计报告、税务备案表等材料,以完税承诺函替代,大简化其资金汇出入手续。大幅简化登记材料,精简境外机构投资者登记表内容,减少境外机构投资者填写的备注等信息。
此次征求意见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1月13日。(经济部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