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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湖南长沙某小区一名9岁男童遭一陌生男子殴后身亡。9日上午,长沙市雨花分局发布通报称,目前,罪嫌疑人冯某华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据冯某华父母映,冯某华曾因精分裂症在院。
通报:罪嫌疑人已被刑拘 曾精分裂症
据长沙市雨花分局发布的通报,11月5日13时30分,罪嫌疑人冯某华与被害人罗某在小区电梯厅附近遭遇,后嫌疑人追赶被害人至道路边进行殴。当日下午,被害人经抢救无效亡。
据冯某华父母映,冯某华2010年曾因精分裂症在院。目前,冯某华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
精人罪是否需承担刑事责任引热议
该案发生后,引发了舆论的持续关注。在方发布通报后,有关“精人罪该不该担责”“精人罪,监护人是否该担责”等话题也引发了网友热议。律师对相关问题进行了分析。
·有精史未必就有“免金牌”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丁金坤表示,根据我国《刑法》第18条的规定,精人涉嫌罪,须经过司法鉴定,确定其作案时的精状态,分三种况以区别对待:
作案时,如果精人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不负刑事责任,但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必要时由制;
如果是间歇的精人在精正常的时候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如果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人罪的,也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所以精史未必就是免金牌,而是根据具体况,根据罪行相适应原则处罚。”丁金坤说。
△罪嫌疑人
· 若被鉴定为不负刑事责任的精人 也不会一放了之
京衡律师上海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邓学平律师表示,不具刑事责任能力的精人实施暴力罪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是世界各国的通行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对这些精人一放了之,任由其暴力伤人、危害。
邓学平认为,在长沙男童遇害案中,如果冯某华被鉴定为不负刑事责任的精人,那么就可以对其启动制程序,确保没有人身危险后才能使其回归。
· 此案中 家属或监护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不能免除
精人罪,家属或监护人如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上海申浩(南京)律师事务所陈烈律师表示,此案中,家属或监护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不能免除。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本文来源:澎湃新闻、中国之声、@雨花公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