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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出现损失可由银行三方共同承担
发布日期:2016-10-10 06:09:20

  重庆日报讯 (记者廖雪梅)10月9日,记者从市财政局了解到,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局、市工商局近日联合发布《重庆市小微企业风险补偿暂行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施行。该暂行办法提出了“政银担”合作模式,即小微企业出现本金损失时,可由、、银行三方共同承担。

  市财政局人士介绍,小微企业包括小微企业流动资金和微型企业创业扶持(不包括房地产公司、融资平台公司)。小微企业出现损失后,满足以下四个条件,经审批后即可获得风险补偿:

  一是按照本办法规定标准,在本办法实施后向小型、微型企业新发放的。

  二是合作银行及公司按规定履行了权人勤勉尽职的、审批、管理、收、追偿等各项义务。

  三是合作公司已代偿,并按照《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追收180天以上尚未收回的小微企业流动资金及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公司向被企业发送第一封律师函开始计算);银行金融机构已按照《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规定追收180天以上尚未收回的以直接、质押或保证方式提供的微型企业创业扶持(银行金融机构向被企业发送第一封律师函开始计算)。

  四是申请小微企业流动资金前,企业需登陆重庆市中小微企业风险补偿管理系统注册申请,并由所在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市中小企业局进行初审和复核;申请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的企业需要在前提交企业所在区县工商局签署意见的《重庆市小微企业政策申请表》,且只能在一家银行金融机构办理微型企业创业扶持。

  据悉,在“政银担”合作模式下,对合作银行与合作公司共同确认出现不良,且公司按规定追偿180天后确认损失的小微企业流动资金,本金损失将按“政银担”3:2:5共同分担;微企创业扶持风险损失(本金)按银行及机构、市级财政、区县财政4:3:3比例分别承担。市再公司代偿比例不超过小微企业流动资金及微企创业扶持损失(本金)总额的10%,市财政按实际代偿的50%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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