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价格透明
- 信息保密
- 进度掌控
- 售后无忧
根据《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直接向负责其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经核查,文兆琼等1955户个体工商户,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请该类个体工商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直接向负责其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未报年度进行补报,逾期仍未补报年报的个体工商户,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注销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详咨询万州区工商分局企业个体营经济监督管理科,联系电话:023-58560217
此公告
附件:万州区工商分局2017年拟制注销个体工商户名单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万州区分局
2017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