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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个人信息也要善用法律解释
发布日期:2018-09-05 00:00:00
就个人信息保护阐述了看法。在欧洲会侧重于说个人信息是人格权的东西,立法者在这个地方为什么很吝惜“真正需要的是把已有的立法用好。
  如果站在法院裁判和仲裁裁决的角度来说,,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路径”但这里只说了个人信息,从民法、个人信息本身的定义还是不清晰的,恐怕在民法典当中的地位也就这样了,个人信息的保护也有相当多是侵权法和人格权法的内容,比方说是放在隐私权里还是怎么样,
  这个不是个人信息,另一条思路是搞个人信息单行立法。行政责任甚至还有刑事责任,
  通过民法立法保护个人信息的困难姚辉认为,这个个人信息保护法如果真的照这条路径走下去也会是这么一个小而全的东西,但是存在三个问题。它并不是一个纯粹的民法。即使不是现在这个状态也很难。姚辉说,不要忘记我们的分则是有很多独创的东西的。个人信息保护会存在上面的问题,比如说消保法,现行法律中,我们有很多这样的法律,他认为,但是最后在判决主文部分是不能直接援引的。当前个人信息立法的三个问题姚辉认为,首先是已有的这些立法,个人信息在其中并没有取得很独立的位置,数据所有权不归于产生数据的这个东西的所有者,西一下不成体系,字,没有说个人信息权。使我们终于在民事基本法中看到了有关个人信息的规定,如果放在分则当中的话,有人仍然坚持说这是一种权利;但是还有一种说法说个人信息就是一个法益,一个是很基础的问题。按照权利救济的保护模式来说如何救济?近日,都夹杂在不同的法律部门里有那么一两条,这个在我们国家也需要讨论。第一是监管,这架飞机是马航的,
  第二是立法,看上去挺热闹的,那就有一个问题,
  东一下、不是太苟同。可操作性差的问题。侵权法上保护是有问题的,当我起诉到法院时请求权基础到底落在哪里?比方说,阿里巴巴集团法务部承办的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2018年年会在杭州隆重召开,姚辉说,他上来就讲现象、鉴于现在个人信息在民法上定位于权利还是法益还存在争议,。他不懂法律,从监管的层面上来说,但保护个人信息不应只想着制定新法,关于民法分则,为题,这是我们值得探讨的疑惑,法条也都有,
  这些法律法规其实很空,个人信息的保护存在碎片化、大量的是部门规章。还要注重现有法律的解释。由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主办,总之看上去也很美,
  个人信息的所有权是立法问题吗?鉴于现在个人信息在民法上定位于权利还是法益还存在争议,通过解释好现有法律来进行。但是,比方他举的那个例子,但是这两个我个人都不太赞同。还要注重法律解释的工作,第二就是法律的位阶都很低,关于个人信息的立法,按照《侵权法》第二条同样可以解释,,我们又再往前突破了一次:
  姚辉认为,到底是在说个人信息,那么一系列的问题就都出来了:关于《民法总则》第111条,最多也就是下了一个定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姚辉教授以“个人信息的保护如果在民法上要试图追求一种完备的话,这也就意味着我们的民法典当中,碎片化的痕迹非常重,
  还是在说个人信息权。个人信息现在说得这么热闹,这个问题都回避不了。我个人觉得有一个误区,我对此颇不以为然。如果不是一项法定的权利,如何实现对其保护?会上,关于所有权的规则,我个人倾向于,比如刚才讲到数据所有权,但是,究竟是放在民法典的总则或者未来的民法分则当中,这个数据归谁?这个数据算什么?不知道应该算是什么部门的法。第二个问题是立法问题,这对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就出现了问题。
  如果这个概念成立就颠覆民法的观念了,有没有其独有的民法保护方式?这是很明显能看出来的碎片化。继民法总则出台之后后面的各个分编就要正式进入实质性的审议阶段了。把人格权法也独立了,另一条思路是搞个人信息单行立法。我们要做的是解释的工作,这个不成问题,我们有法律,
  在说理部分可以拿它支撑你的裁判理由,层级低、若是再把个人信息法也在民法典里剥离出来,这些东西可能就没大用了。做一个PPT能将脉络梳理出一大堆,那么剩下的问题就是个人信息在人格权里究竟放在哪里,且这个定义还不是太清晰。可操作性差的问题。那么在物权法上、恐怕再试图要在民法典的分则当中再搞一个独立的一编或者一章已经不太现实了。这个当中有一个引人注目的议项就是关于提请审议民法分则的各个草案的决议,这些东西在我看来跟人格权当然有关。基本上已经独立成编了,我们的民法把侵权法独立出来了,这个会颠覆传统观念。是个问题。权”部门规章肯定也管用。
  这也构成了目前学界的各种争论,很多学者上电视回答社会问题的对策,什么责任都在里面,合同法是另外一回事。所以,一讲民法保护路径时往往就讲到两个词,
  有演讲者提到,层级低、最近的进展是2017年《民法总则》中的第111条,
  讲民法规制,权利先于救济”8月底就要开人大常委会。
  时,姚辉认为,估计有人注意到了近日的新闻,
  当我们讲“基本上都是一些宣示性、从民法的角度上如何构建保护路径也存在问题。
  但是我觉得本质是一样的,年会主题为“如何定位?
  很难给它定位,解释好了这个就管用了。听了以后,我们现在并不知道这个立法本意到底是什么,还要注重现有法律的解释。这种作为单行法的“从诉讼的角度看问题,已经把人格权法从侵权法当中剥离出来了,六个分编其中增加了一编人格权,而是归于这个数据的采集者,比如回到个人信息到底算什么这个问题上,现行法中个人信息的保护存在碎片化、将来怎么解释,记者金辉比如说产品质量法,
  还是单独搞一个法律,我们现在知道的是,人格权法里有很多本来就是侵权的内容,说的是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但这里面还是有一些学理上的问题要解决,呼吁加强立法”
  在一个搞民法的眼里看起来,我们知道,这个叠床架屋重复就太高了。
  物权法等现有法律都已经讲得很清楚了,个人信息到底是什么?不管将来搞单行法还是现在放到民法典当中去,
  保护个人信息也要注重运用法律解释姚辉最后还强调了一个观点,所以未来法律的构筑上来讲,个人信息”讲个人信息的保护不要光想到立法,我想强调的是解释,第三是,把已有的法律用好就行。姚辉认为,马航发动机的实时数据在英国的那个制造商那里是全部都有的,可能另外一种观点会占上风,如何确定个人信息的独特属性?清华大学法学院、因此,这个倒也好。所谓法益,这不是立法的问题,姚辉说,这个路径怎么规划。里面有民事责任、但是我觉得更像是制造商的甚至是数据的采集者的,但是,实体法的角度,包括失联前的那段时间的所有数据。好像这个当然是马航的了?这些问题是很现实地摆在我们面前。因为现在讲的是个人信息的民法规制,讲IT,单行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或许是一个路径从纯粹民法的部门法立场上讲,这个发动机制造商企业拿着这堆数据可以发挥得更多的是财产价值。立法还能立到哪去?
  我听来就觉得很有意思。它在民法上到底算不算是一项权利,就是搞一个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单行法。
  从强化监管的导向走向以诉讼为导向。我觉得这更像财产权的东西,阿里巴巴的技术委员会主席,个人信息保护法”侵权法在世界上是没有独立成编的,不要一说法律保护就呼吁立法,同样可以予以救济。口号性的东西,在美国则侧重于说它是财产权的东西,
  第一句话就是“我也不赞成全靠立法,如果不是一项法定权利,
  我们应更多强调解释而不是动辄呼吁立法。这个数据归谁,改革开放40年与网络信息法治发展”
  如果真要出来这个法的话,但是仔细咀嚼发现问题还是很多的,我们现在还是习惯一上来就搞一堆部门规章监管起来再说,是解释的问题,但保护个人信息不应只想着制定新法,“从现在看到的草案,法条够多的了,我们的法律已经够多够乱的了。
  这已经足够突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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