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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国家组织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对国家组织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作出部署,选择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和沈、大连、厦门、广州、深圳、成都、西安11个城市开展试点工作。
《方案》指出,根据中央、国务院部署,为深化卫生体制改革,完善品价格形成机制,开展国家组织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目标任务是实现价明显降低,减轻者费负担;降低企业交易成本,净化流通环境,改善行业生态;引导机构规范用,支持公立院改革;索完善品集中采购机制和以市场为主导的品价格形成机制。
《方案》明确,从通过质量和效一致评价的制对应的通用名品中遴选试点品种。经国家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在中国大陆地区上市的集中采购范围内品的生产企业,均可参加试点。具体措施如下:
一是带量采购,以量换价。按照试点地区所有公立机构年度品总用量的60%—70%估算采购总量,进行带量采购,量价挂钩、以量换价,形成品集中采购价格,试点城市公立机构或其代表根据上述采购价格与生产企业签订带量购销合同。二是招采合一,保证使用。试点地区公立机构应优先使用中选品,确保1年内完成合同用量。三是确保质量,保障供应。要严格执行质量入围标准和供应入围标准,建立对入围企业产品质量和供应能力的、评估、考核、监测体系。四是保证回款,降低交易成本。机构作为款结算第一责任人,应按合同规定与企业及时结算,降低企业交易成本。严查机构不按时结算款问题。保基金在总额预算的基础上,按不低于采购金额的30%提前预付给机构。有条件的城市可试点保直接结算。
下一步,试点地区要在省级采购平台上按照集中采购价格完成挂网,于2019年初开始执行集中采购结果。
《 人民日报 》( 2019年01月18日 02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