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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龙坡局积准备案件核审权下放工作
发布日期:2019-06-25 00:00:00

      从9月份以来,梁平局依据《重庆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在对格式合同备案和受理消费者投诉中,发现物业合同及投诉存在以下四个问题:
   
      一是《前期物业管理合同》中没有保安义务条款。例如业主罗某映:他在办理入住手续时同物业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并交纳物业服务费后才拿到,入住后才发现外人可随意出入小区,而且门口很少见到保安。物业公司则称,小区属分期开发,目前出入小区人员较多,不便进行检查。罗某则要求减免物业费,但对方不答应。后查看《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才发现协议中对保安服务无明确约定。
        
      二是部分小区《物业管理合同》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是《委托合同》。那么就代表着由业主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小区进行管理,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是委托与被委托关系,一旦小区的管理出现了问题,比如遭到盗等,物业公司没有任何责任。
        
      三是物业合同中服务标准的约定不明确。有的业主对物业公司的服务不满意而拒绝交纳物业费,如果合同对服务标准约定不明确具体,一旦发生合同纠纷,业主会因缺乏而致投诉无法处理。
        
      四是投诉中业主收集的不符合要求。有的业主对物业公司服务不满意,投诉时提供的材料不能证明物业公司在服务方面存在的瑕疵,例如提供的不能映出拍摄日期、物业公司名称、小区名称等。对此,在监管中建议业主收集时,好采取摄影的方式,以便投诉时能提供法定的有力依据。(梁平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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