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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法院审理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某银行要求张某偿还本息10万余元,而张某称,其从未向银行,未与银行签订过合同,对银行出具的合同中关于本金、期限、年利率、逾期利息等条款都不知。该笔系其在饭馆吃饭酒后,案外人王某从其身上找到、,并用人脸识别功能开他的手机后,由王某通过他的手机办理,后款项也由王某使用。张某陈述的内容可谓节曲折,一时使案扑朔离,让承办法官了难。
但是,通过仔细审理,承办法官发现张某是通过某银行的手机银行申请了个人消费10万元,双方在线确认了合同,合同中就借款金额、期限、利率等事项进行了详细的约定。
而张某作为借款人,申请时必须操作的前置流程有下载银行的手机APP、输入签约手机号、输入动态密码、填写申请人信息等,其中填写申请人信息时必须填写申请人姓名、号码,之后还要绑定放款/还款卡号。申请过程中还需输入发送至签约手机号的验证码、动态密码,并且会收到“请勿将验证码泄露他人。如非本人操作,请忽略”“请勿泄露短信动态密码”的短信提示。以上申请的流程无法在短时间内完成,而且的申请、审核至后放款也有时间差,实际拿到款项至少需要两天的时间。
经过耐心仔细的询问,终张某坦言,其与案外人王某先前就认识,王某多次向其借钱并说,碍于面子,他答应了王某的要求,并逐步将自己的号码、号、动态密码、手机验证码等重要信息告诉了王某。
至此,案可谓泾渭分明,但张某还是认为该笔应该由的实际使用人王某来偿还,经法庭多次释明,其仍不愿意在法庭的主持下进行调解。
终,法院认定银行设定的电子银行流程符合银监会《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银行依据张某账户指令对申请审批发放后,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成立并生效。银行是经客户有效验证确认后实施交易行为,在交易过程中尽到了交易安全保障义务。
终,法院判决张某向银行偿还欠款10万余元。判决作出后,张某并未上诉,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向银行清偿了所有本息,以实际行动表示了对法院判决的信服。
法官说法
保护好个人重要密信息
案件虽小,但案件背后的教训是深刻的,令人深省。
互联网技术突飞猛进的当下, 大数据及智能化技术被广泛应用到银行的各项业务当中,电子银行业务越来越普及,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诸多便捷,而电子银行业务中提供的是离柜服务,银行只需根据相对方在交易行为中所提供的电子信息来识别并确认客户身份,即银行确认客户各项业务指令的方式实为签约手机号、号、动态密码及短信验证码等密信息,此时个人信息的保护就显得尤为重要。
虽然,各银行都制定了较为完善的管理体系,积保障客户信息的安全,但是银行不可能做到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的监控,所以信息安全中自身防范关键,我们要时刻保持清醒戒的意识,保护好个人的重要密信息,如果因个人失误泄露了密信息,导致不良后果发生,银行是不会为个人行为买单的。
记者 徐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