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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11月19日电 (尹星云)今天,北京市税务局就供暖费及物业费等职工福利费支出税前扣除的5个热点问题进行答疑,明确了企业发放的供暖费及物业费补贴可按照规定税前扣除,但是对于已实行货化改革将供暖费及物业费作为工资薪金发放的,则不得再通过报销的方式重复列支。
为员工报销的供暖费及物业费能否计入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北京市税务局介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企业为职工住房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福利属于职工福利费范围。企业发放的供暖费及物业费补贴属于为职工住房所发放的支出,可作为职工福利费支出,按照相关规定税前扣除。已实行货化改革将供暖费及物业费作为工资薪金发放的,不得再通过报销的方式重复列支。
就职工体检费税前扣除问题,北京市税务局也进行了介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 号)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职工福利费包括企业为职工卫生保健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福利。企业发生的职工体检费用属于职工卫生保健方面的支出,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支出,按照相关规定税前扣除。
即将到来的年底,也是企业为员工报销费的高峰。那么这又能否计入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呢?北京市税务局解释,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未实行统筹企业的职工费用可以作为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因此对于未实行统筹的企业,其为员工报销的费属于职工福利费支出;已实行统筹(包括基本保险费)的企业,其为员工报销的费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不得作为职工福利费支出从税前扣除。
以发票形式报销的供养直系亲属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也是大家比较关注的。对此,北京市税务局介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补贴属于职工福利费的范围。对于职工以发票形式报销的供养直系亲属费用,实质还是企业发放,因此可作为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补贴,按照职工福利费支出的相关规定税前扣除。
此外,北京税务部门还披露,企业为员工提供集体宿舍的支出,属于企业为员工提供的用于住房方面的非货福利,可以作为福利费支出,按照相关规定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