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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参加社保暂行办法印发
发布日期:2019-11-12 00:00:00

  记者3日从人力资源保障部获悉,人社部与国家保障局印发的《香港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了港澳台人员在内地(大陆)参加保险有关规定,有利于进一步便利港澳台人员在内地(大陆)工作、生活,保障其保险权益。

  《暂行办法》共十五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适用人员范围。《暂行办法》将在内地(大陆)就业和在内地(大陆)居住未就业的两类港澳台人员纳入适用范围。

  二是适用险种范围。《暂行办法》规定,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居民应当参加五项基本保险。在内地(大陆)居住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可以在居住地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保险。

  三是待遇享受。《暂行办法》明确,参加保险的港澳台居民,依法享受保险待遇。

  四是经办程序。《暂行办法》明确,港澳台居民办理保险的各项业务流程与内地(大陆)居民一致。

  五是双重缴费问题。《暂行办法》规定已在香港、、台湾参加当地相关保险,并继续保留保险关系的港澳台居民,可持相关授权机构出具的证明,不在内地(大陆)参加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

  六是政策衔接。《暂行办法》规定,内地(大陆)与香港、、台湾有关机构就保险事宜作出具体安排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下一步,人社部、国家保局将做好《暂行办法》的宣解释工作,积稳妥贯彻实施,提高经办服务水平,保障政策发挥积效应,实实在在造福港澳台居民。(记者王优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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