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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电影市场的火热,年末贺岁大片陆续上映。电影贴片广告涉嫌侵权的问题,再次引起广泛关注。
不少观众映,现在观看电影,影片开头广告越来越长,短的三五分钟,长的要达到20分钟,严重侵了消费者的知权与选择权。
:多拖延长达5分钟
为此,中国消费者报记者在重庆、北京、上海、江西南昌、安徽合肥、山东青岛、广西南宁、吉林长春、陕西西安等9地,对全国各地15家影院贴片广告状况进行体验。
据悉,电影贴片广告是指将企业产品广告或企业形象广告与影片一同拷贝,在电影放映前播出的广告。也称随片广告。
体验结果显示,15家影院都播放了映前广告,只有1家影院通过广播提醒要播放映前广告,其余14家影院都没有播放映前广告的提醒或告知信息。
而播放时间长的超11分钟,多的播放了20余条广告。有5家影院没有准点播放影片,拖延时间长的达到5分钟。
贴片广告涉嫌制消费
根据体验结果,中国消费者报社联合北京、天津、上海、广东、重庆、四川等36省市消协(消委会、消保委),共37家消费维权单位发布消费提示。
针对体验的结果,各地消费者组织认为,影院出售的电影票上标注的时间被默认为是电影播放时间,消费者花钱购买电影票是购买了电影服务内容,而非广告服务内容,如果放映前播放广告,就应该在售票时明确告知消费者。但大多数影院并没履行告知义务,消费者无从选择,被迫接受广告播映,有些影院还延迟影片播放,占用了消费者的时间。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有自由选择是否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的权利,贴片广告在影院播放,观影者只能坐在那里观看,无法选择,而且这种服务只有商家受益,消费者不受益还耽误了时间。此举,侵了消费者知权和选择权。
根据《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品销售者不能制搭售商品。同样,商家也不能制提供服务,贴片广告就是一种制服务,涉嫌制消费,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合同法》公平公正的原则,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应该对等,但商家利用其提供服务的势地位,使消费者被迫观看其提供的广告,并且这些广告多是以盈利为目的商业广告,增加了观影者的负担,违背了观影者的意愿,构成了不公平交易。
呼吁:贴片广告过长可退票
为此,37家消费维权单位建议,相关部门要完善电影广告监管规章,明确规定有电影贴片广告放映的影院须在售票处进行公示,且要明确告知广告的时长,并在电影票的正面明确标注;对贴片广告的内容、时间要有明确的限制规定;明确监管主体、监管责任以及违规定的处罚办法。
同时,37家消费维权单位呼吁,如果影院没有明确告知电影是否有贴片广告、广告时长,且占用了影片播放时间,观众享有退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