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县出台文件调整微型企业行业规模标准
发布日期:2013-03-07 10:2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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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规定从2013年3月1日起执行。
为进一步提高微型企业发展质量,,2月21日,
促进三次产业均衡发展,支持鼓励发展一、调整为“(开县渝快办供稿)二产业微型企业,将《微型企业初审工作指导意见(试行)》中的第四条第(三)款第3项“开县出台了《关于调整我县部分微型企业行业规模标准的通知》,经市微企办同意,批发和零售业微型企业经营场所面积须在40平方米以上……”批发和零售业微型企业经营场所面积须在50平方米以上(含50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