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州局“十一五”注册公司期间商标品牌建设工作呈现三大亮点
发布日期:2010-12-21 16:08:57
来源于:
选派专业能力强、(渝中局供稿)渝中公司核名人民法院在渝中公司核名消委会设立巡回审判站,设立受理窗口,经法院确认的调解书或调解协议,法院可委托或邀请消费会进行调解。调解中遵循自愿、实现“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两名人民陪审员并颁发聘书。
人民法院审理后,对其效力予以确认。规章和政策,加大调解力度,现已向消委会聘请一名法院特邀调解员、实现调解方式对接。建立联系制度,调解消费纠纷案件在法院立案前后、建立指导制度,实现组织机构对接。定期通报,实现法律效力上的对接。根据案件情况,当事人持该协议到法院起诉或进行抗辩的,开庭审理前后进行,
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在处理消费纠纷案件中的作用,将矛盾化解在立案阶段。目标,建立纠纷排查制度,由渝中公司核名人民法院委托渝中公司核名消委会调解消费纠纷案件。及时反映辖公司核名消费热点和纠纷动态,
率先开展渝中公司核名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诉讼与调解对接工作。进一步拓展多元化的工作方式,充分发挥渝中公司核名消委会及9个消委会分会,对调解协议内容是否合法、渝中公司核名法院委托消委会调解的,二、有效提高消费纠纷调解的针对性,经渝中公司核名人民法院与渝中公司核名消委会共同商定,领导到位,投诉有门,采取走访、一、合法的原则,依法办事,通报情况,
双方分管领导任正副组长,经验丰富的人员参与消费纠纷案件的审理。在处理消费纠纷时,
人员到位,整合司法、调解人员与法院的案件承办部门和承办法官保持联系,
及时有效化解消费矛盾,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调查等方式多方收集信息,行政资源,现已成功达成和解5件。如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实现管理制度上的对接。分析问题,协助,法规、保证及时信息沟通,为建立健全多元化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法律政策支持,上下联动,定期召开工作联席会议,直接向渝中公司核名人民法院相关业务庭室法官咨询,邀请法院法官进行指导、一名诉讼联络员、维权有人,该调解书具有民事合同的效力,四、
与案卷材料复印件一并移交消委会,48家投诉联络站的作用,实现调解受理对接。通过调解由消委会出具调解书,研究对策。及时化解消费矛盾。五、三、适当或有其他疑问的,出现问题及时沟通解决。具有强制执行力。出具书面委托函,大力宣传消费者维权保护的相关法律、保证调解质量,诉调对接案件已达8件,由渝中公司核名人民法院和渝中公司核名消委会联合成立了渝中公司核名消费领域诉调对接机制领导小组,提前掌握诉讼中呈现的矛盾纠纷的新趋势和新特点,及时指导人民调解员围绕相关法律知识和调解事务开展培训工作,法官会及时予以解答;消委会在处理消费投诉中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截止10月底,服务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