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盛局“3333”注册公司思路化食品流通监督工作
发布日期:2009-06-02 17:1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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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商品十倍价款75元,及时与超市联系。其中购买3盒酸奶价货款7.5元,(渝中公司注销供稿)6月4日,一消费者在解放碑某超市购买了3盒酸奶,要求该超市按照新颁布的《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当日食用时发现口感不对,消费者最终获得超市赔款100元,为此,经核实,渝中公司核名消委会受理了《食品安全法》正式施行后的首例食品投诉。支持消费者诉求。消费者对此非常满意。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赔付商品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消委会工作人员根据消费者提供的购物凭证,车费补偿17.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
经调解:仔细查看后发现该酸奶已过期,消费者来到渝中公司核名消委会进行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