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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典型案例(第三批)
发布日期:2023-01-31 00:00:00

案例1:大渡口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火锅店涉嫌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食品浪费案

2023年3月22日,重庆市大渡口区市场监管局开展反食品浪费工作“回头看”,对某火锅店进行现场检查。该经营场所内已用餐完毕的餐桌上有4个盘中分别装有鸭肠、毛肚、土豆丝、米饭,均剩余三分之二左右食物未食用完,消费者已经用餐结账完毕离开。经查,当事人在点餐过程中以消费者点菜完再向消费者推荐特色菜品,从而诱导、误导3名消费者共点菜20余份,导致出现食品浪费。现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3月13日因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行为,已被给予行政警告处罚,仍出现超量点餐浪费现象。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重庆市大渡口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沙坪坝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餐饮服务店诱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且拒不改正行为案

2023年4月14日,执法人员对某餐饮服务店经营场所进行食品浪费回头看检查。在就餐区一包房名为“尖山镇”内进行检查时,发现客人就餐结束后剩下的一桌菜品,大约三分之二没有吃完。经查看收银台顾客就餐后的结账单显示,当天中午5人进行就餐,消费金额614元;其中,菜品消费金额575元,共计10个菜品。现场对当事人点菜单里展示的菜品和顾客的结账单进行核对,发现有推荐特色菜品的情况。据该店负责人讲,当天中午“尖山镇”包房顾客就餐所点菜品中,石门尖椒兔、歌乐山辣子鸡等均为店内推荐的特色菜品;服务人员在顾客点菜过程中也有主动推荐特色菜品的情况。当事人2023年4月7日因诱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被我局给予了警告的行政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南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汤锅店涉嫌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食品浪费的违法行为案

2023年4月10日,重庆市南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制止餐饮浪费执法稽查工作安排,对南川区某汤锅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诱导消费者超量点餐的行为。经查,3月20日,南川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未在醒目位置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及存在诱导消费者超量点餐的行为,遂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同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2023年4月10日南川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其仍存在诱导消费者超量点餐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重庆市南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4: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酒楼未主动向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醒案

2023年4月24日,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管局对开州区某酒楼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经营场所内未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经查,当事人未制作反食品浪费标识和张贴,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行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5: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餐饮店未主动向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醒案

2023年4月17日,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彭水县某餐饮店开展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未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经查,当事人在从事餐饮服务活动中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也未在店堂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6:梁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大酒店未主动向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醒案

2023年3月23日,重庆市梁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重庆市梁平区某大酒店现场检查,该酒店收银台以及菜单和就餐区位置未张贴或摆放有反食品浪费标识标牌,现场检查时有22名消费者正在就餐,投资人及在场餐饮服务人员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反食品浪费提示提醒,也未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经营者也未对员工作反食品浪费相关培训,无法提供相关培训记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重庆市梁平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和警告行政处罚。

案例7:九龙坡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餐饮店未主动向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醒案

2023年3月30日,执法人员对位于九龙坡区某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也无法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员工培训记录。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相关规定,重庆市九龙坡区市场监管局的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8:巫山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牛肉馆未主动向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醒案

2023年4月6日,巫山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巫山县某牛肉馆食品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摆放反食品浪费标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当事人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摆放反食品浪费标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巫山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案例9:万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餐饮店未主动向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醒案

2023年4月24日,重庆市万州区市场监管局进行日常监管,对万州区某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张贴任何提示制止餐饮浪费的宣传资料,菜单上也未印制制止餐饮浪费相关内容。经查,当事人经营场所系近期重新装修,故还未在经营场所张贴任何提示制止餐饮浪费的宣传资料,菜单上也未印制制止餐饮浪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相关规定,重庆市万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万州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10:大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餐饮酒楼未主动向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醒案

2023年3月20日,大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重庆某餐饮酒楼监督检查,发现其经营场所内未张贴或摆放食品浪费标识。经查,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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