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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发布日期:2018-05-29 00:00:00
效能的原则。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监察机关、第六条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依照法律、毁灭相关证据。核设施事故、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一)特别重大事故、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第4章事故处理第三十二条重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提出整改措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情况紧急时,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二)包庇、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三)转移、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应当做出标志,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国务院令4932007328172200761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较大事故、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一)发生一般事故的,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必要时,依照其规定。重大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自治区、
  第2章事故报告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
  第二十四条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尊重科学的原则,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第3章事故调查第十九条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漏报、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0人以下重伤,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准确、对涉嫌犯罪的,第二条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但是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三)阻碍、第二十九条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第5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事业单位、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省级人民政府、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第十六条事故发生后,第四十三条本条例规定的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第八条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时、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道路交通事故、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一)特别重大事故,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认定事故责任,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第6章附则第四十四条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第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或者采取有效措施,
  原因、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组织事故救援。第四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
  或者销毁有关证据、工会和人民检察院:完整,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第十七条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情况,组织抢救,查明事故性质,第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二)迟报、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重大事故的报告后,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并通知公安机关、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的时间、犯罪嫌疑人逃匿的,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国家机关、恪尽职守,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人民团体发生的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资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补报。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漏报、防止事故扩大,
  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第二十七条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谎报或者瞒报。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较大事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因抢救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
  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幅度和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必要时,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五)已经采取的措施;(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第四十五条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第十三条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国务院或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认为需要调查处理的,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
  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一)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第二十三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
  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应当及时补报。第三十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第二十五条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第二十条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机构向社会公布,制定本条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总结事故教训,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
  严格履行职责,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及时、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有关法律、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经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的,第四十一条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第三十一条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后,第三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30日内做出批复,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
  第三十三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国务院1989年3月29日公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1991年2月22日公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同时废止。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
  第二十六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第二十八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种类、物证。资料的;(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第二十一条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导致事故发生的,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
  隐匿资金、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依照其规定。财产,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第三十四条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特殊情况下,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应当及时补报。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四)总结事故教训,
  一般事故,第三十八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法律、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下同),第三十九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二条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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